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庭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潘莉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則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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