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號

原告 林美玲

被告 蕭賢裕

蕭素禎

蕭阿榮

訴訟代理人 沈宜禛 律師

被告 蕭沂卉蕭麗卿

蕭煒峻

李齊修

李慶旺

上列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中為 律師

複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2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各自具狀說明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779號民事判決之進度為何?若係上訴中,是否聲請調取該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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