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9號

原告 陳欣也

訴訟代理人 林裕洋 律師

被告 林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2,263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予原告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4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10元×被告地上物占用面積52.89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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