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41號

原告 郭又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邦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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