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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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號1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5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訊據被告王洪仁」更正為「訊據被告甲○○」,並補充記載「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康祈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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