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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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0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全安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育信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康祈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