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訓練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68號原告群亞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
蘇新竹 律師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訓練費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為新台幣(下同)1,484,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4,563元,尚應補繳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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