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九七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黃筱宜 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肆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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