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4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黃柏青 相對人即債務人上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吉村 相對人即債務人葉吉村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招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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