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調裁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家調裁字第47號聲請人 劉怡萱 相對人 劉黃菊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劉怡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劉黃菊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兩造本為親子,前於民國70年間全家移居菲律賓,為了念書問題,在當地購買不實之出生證明,把聲請人父、母登記為 劉峻豪 、 鍾敏 ,但實際上聲請人與劉峻豪、鍾敏並無血緣關係,也素不相識,因聲請人實際生父 劉正義 已死亡,爰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等語。
二、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否認子女事件固為當事人不得處分之事項,然兩造對於聲請人之父、母登記為劉峻豪、鍾敏並非真實,兩造間有母女之自然血緣關係等事實,均不爭執,復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兩造戶籍謄本、身分證雙面影本、 柯滄銘 婦產科親子鑑定報告等為證,均為相對人不爭執。上開親子鑑定報告依兩造之遺傳標記檢驗結果,判定無法排除『 劉黃金菊 與劉怡萱的親子關係』(確認率99.999999%)」等語。綜合上開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