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巫春月 、 蘇雅惠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蘇雅惠倘僅為一般保証人,應更正聲請為先向主債務人請求,倘執行無結果則由保証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