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蘇佩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張珈禎法官吳昆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