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35號聲請人 鄭登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鄭登元係受監護宣告之人鄭 王玉鳳 之監護人,應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鄭意君 共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 鄭王玉鳳 之財產清冊,應共同具狀向本院陳報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鄭王玉鳳相關醫療單據(影本)及具狀詳述目前照顧情形及花費明細。
(三)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將相對人鄭王玉鳳繼承之不動產處分予聲請人所有之目的、必要性為何及對相對人有何利益並提出可供釋明之證據,及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鄭意君及相對人其他最近親屬同意係為相對人利益而處分相對人鄭王玉鳳共同繼承座落台北市市○○區○○街○○○巷○○○○號3樓房地○○○區○○段○○段○○○○○○○○○○號、00000-000建號)之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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