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
丙○○
4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戊00000000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44,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7,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