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27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丁○○、戊○○間因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6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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