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塗文芳 上列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貴公司主張系爭3筆債務已屆清償期之依據為何?(請分3筆敘明)
二、請提出關係人 陸世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陸泰陽 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均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三、請提出相對人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均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