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建芳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芳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上訴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86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7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6年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2月17日法矯司字第1010102379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