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能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能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能興因恐嚇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能興因恐嚇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
1之罪並於裁判時同時為減刑之宣告),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犯罪事實審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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