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42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商訴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42號原告昌韋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唐欽崇 (董事)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加拿大商‧亞克特瑞希裝備公司(ARC'TERYXEQUI
PMENTINC.)代表人 湯姆賀伯斯特 (TOMHERBST)(顧問Consigliere)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加拿大商‧亞克特瑞希裝備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83年5月18日「始祖鳥Archaeopteryx」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0類之「衣服」商品,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嗣於民國88年1月26日正式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677682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加拿大商‧亞克特瑞希裝備公司(下稱亞克特瑞希公司)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事,於99年8月18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於100年11月22日中台廢字第990427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第677682號『始祖鳥Archaeopteryx』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3月14日經訴字第1010610225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亞克特瑞希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亞克特瑞希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何君豪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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