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家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家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小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之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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