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5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續泓 相對人即債務人弘富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紀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