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7075號
債 權 人 張惠晶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債 務 人 胡振祥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務人目前任職天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而上開第三人該公司均位於台北市大同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