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52號

原告甲○○

被告乙○○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

  文,此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文準用。

二、查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事件,被告無訴訟能力,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選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依首揭條文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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