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
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債務人 狄暐甯
一、債務人狄暐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陸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狄暐甯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狄暐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秋香給付之。
債務人狄暐甯、李秋香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