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李通茂 住○○市○○區○○路000巷0號被告 楊心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8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曾鈴媖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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