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犯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1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7004204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