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林介立 反訴被告即原告 呂忠信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複代理人 曹智恆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 律師
林詠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反訴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1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