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保險契約謄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訴人 張席之
張墨染 共同法定代理人 呂宜珍 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保險契約謄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因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