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 陳駿昇 被告 池琇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4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曾子珍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儀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