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45號原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宏 被告易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笠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法定代理人指定代表人 李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7年度司
促字第1573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而兩造就系爭合作合約所生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合作合約書第8條之約定可參(本院卷第1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