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五九號
聲請人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孫捷音~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五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世華銀行台北分行│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伍拾肆萬 元│AA一五八五二六││││限公司 林慶祥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