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聯豐書報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柯金珠~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弘雅圖書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民權分行│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捌萬玖仟玖佰玖拾│0000000││││司│││ 陸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