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四二號
聲請人中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盧怡潔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吳青蓉法官郭姿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陳素卿┌──────────────────────────────────────────────────────┐│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康舜有限公司台北銀行南門分行│九十年七月二十日│玖拾柒萬伍仟零肆│NM三九0九四三│││││││拾貳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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