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6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八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四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健保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貳萬陸仟玖佰貳拾│BA一六00一0│││││中分行││ 陸元 │二││└─┴─────────┴─────────┴───────────┴────────┴────────┴──┘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