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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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上列聲請人因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之抗告人,本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於113年1月31日所為抗告駁回之裁定,聲請人於同年2月5日收受裁定,收受後十日內未提再抗告而確定,聲請人於113年9月10日向本院遞狀為本件聲請,有其聲請狀上本院之收狀章戳可稽,顯已逾越首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聲請期間,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黃楹榆
法 官王姿婷
法 官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