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34號

聲請人○○○

上列聲請人因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之抗告人,本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於113年1月31日所為抗告駁回之裁定,聲請人於同年2月5日收受裁定,收受後十日內未提再抗告而確定,聲請人於113年9月10日向本院遞狀為本件聲請,有其聲請狀上本院之收狀章戳可稽,顯已逾越首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之聲請期間,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黃楹榆

                 法 官王姿婷

                 法 官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