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9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鄭玉英
劉水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叁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9952號)
一、緣債務人劉鄭玉英於84年12月22日邀劉水木為連帶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30,000元整,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1年11月22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194,
326元整及自101年11月22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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