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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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83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月子
洪清隆 黃瓊惠 陳宗曜 被上訴人即原告 沈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