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990號債權人湖映左岸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紫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順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陳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