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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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震剛 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週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現今每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勿使用存摺)。
二、就聲請人所提出之各項支出(勞工紓困貸款、子女教育費用、膳食費及生活費、交通費)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另就勞工紓困貸款部分,請併釋明該貸款用途為何。
三、請陳報聲請人之配偶就上開子女教育費用及生活費用有無分攤?分攤之數額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父母、子女)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父母及配偶99、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用之債權人清冊。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親屬663(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亦即須列明聲請人之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並均應提出釋明文件。
八、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8年5月23日起至100年5月2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素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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