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13號原告 鄭春福 被告 陳太村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太村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太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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