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3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7號原告柏融有限公司代表人 蘇崑忠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
張興東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林靜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詹靜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