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欣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乙○○ 陳石山 律師複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96年7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10日內,提出96年5月27日最終之綜合辯論狀第9頁所述「7.獅子頭抽水站土建工程專款專用明細表」之出處及其佐證,並逕寄繕本予被告,逾期不提,不予審酌。
三、被告則應針對原告所提上開明細表、該頁第8.點以下之陳述及原告寄交之上開繕本,具狀說明該款項之性質及嗣後如何支出?支付予何人?目前尚有無剩餘款項?並檢附相關佐證。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