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21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90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6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已由相對人自行繳納)。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玉雙附表:96年度聲字第921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13,375元│││一├──────┼────────┼────────┤││地政規費│4,580元││││(土地複丈費│││││、謄本費)│││├───┴──────┼────────┴────────┤│總計│17,9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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