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三六四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高雄縣美濃鎮石橋二八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柒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麗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