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904號原告金長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被告永得精密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玖萬捌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 陸萬 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自民國95年6月起,承攬被告交付之印刷電路板(下稱PCB板)鑽孔加工製程,嗣依約完成鑽孔加工,自95年6月18日起至同年7月4日止,依約陸續交付被告共28批
PCB板,並無被告所稱瑕疵。惟被告屢經催告給付承攬報酬新台幣(下同)1,098,682元,卻藉詞未付,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409條、第505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以前到庭所為陳述則以原告交付之PCB板有瑕疵,是被告並未積欠原告款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原告主張承攬被告PCB板鑽孔加工製程,並自95年6月18日起至同年7月4日止,依約陸續交付被告共28批PCB板,被告迄未給付承攬報酬1,098,682元等情,已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送貨單28件、對帳單及統一發票各2件為證,核屬相符,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為真實可採。被告雖抗辯原告交付之PCB板有瑕疵云云,惟已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復未能提出任何足以證明上開PCB板有瑕疵之證據,被告所辯物有瑕疵云,自因未能證明,而非可採信。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98,68
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6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