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88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劉倖吾

債務人 林敬庭 即京鼎企業社

李品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19,0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288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9,315元

114年8月1日

2.295

114年9月2日

002

589,710元

114年5月1日

2.295

114年6月2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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