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02號原告 陳明呈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被告 何永福 等提起民事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一、被告之姓名、住址。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何人應給付原告何金額)。
三、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及理由。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