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36號原告傑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麗娟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被告 杜玉玲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新台幣100萬元,係以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權基礎,並非本於票據有所請求。又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號5樓,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上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