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94號原告 隋延齡 被告 許明忠 被告許 黃姿霖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78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2日以100年度補字第25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