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564號聲請人 蔡笠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健弘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請求金額柒佰肆拾元,是否記載錯誤, 陳明 正確總金額及請求金額。
二、陳明各筆請求金額,一一列明之。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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